外交及政府官員 - 其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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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通常A類型簽證會於駐在國辦事處或外國使團遞出外交照會後核發。如A-1或A-2簽證申請人到美國是為了執行少於90天的公務,該簽證上將註記"TDY"。一般而言,真的A-1及A-2 簽證申請人,如他們是駐在國的公民或已歸化的國民,則親自面談的需求是可豁免的。不過,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領事官員仍會要求面談。

此清單針對這類簽證裏的細項簽證提供額外的說明資訊。

A-3簽證

核發給A-1或A-2身份人士的隨從及私人僱員。

G-1簽證

核發給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組織的常駐團成員(不考慮職級),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G-1簽證亦會核發給使節的秘書、司機及下屬,但家傭則是獲發G-5簽證。

G-2簽證

核發給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代表及其直系親屬,暫時前往美國參加指定的國際組織會議。G-2官員可能代表自己的政府出席聯合國大會或以該國使節的TDY官員身份派駐在國際機構。G-2簽證可發給軍事官員,協助聯合國秘書處有關維護和平的事宜。家屬成員亦可獲發G-2簽證。

G-3簽證

核發給非美國認可或非政府成員的代表(不論職級),及他們的直系親屬。G-3簽證亦可發給該政府的代表,讓他們參加指定的國際機構臨時會議(例如:聯合國大會及安全理事會的會議)。

G-4簽證

核發給任何職級的人員,前往美國至國際機構(包括聯合國),擔任指派的職務。他們的直系親屬亦可獲發G-4簽證,但家傭則獲發G-5簽證。指定國際機構的官員及員工,非由美國指派,如他們打算過境美國,可給予G-4類簽證。可以入境的次數應受官方要求限制。G-4簽證亦可發給在指定的國際機構薪資表上的任何職級人員,而該人員是代表該機構前往美國。

G-5簽證

核發給已經取得G-1到G-4(簽證)身份人士的隨從及私人僱員。

注意: 若合法永久居民(LPR)要受僱於在美國的外交使團,而他願意放棄他的永久居留卡,則他將合資格取得A簽證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