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件服務 (免親自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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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以投件服務提出申請之前,請務必確認您符合資格規定。請附上您簽證種類所需的所有輔助文件。您必須依照這裏的要求附上一張照片。如果您附的照片曾經用於之前的簽證申請或者拍攝時間已超過六個月,您的簽證處理將被延誤。以台灣護照申請H1-B、H-4、L-1、L-2、R-1、或R-2的申請人,請依照說明附上您的繳款匯票,否則您將需要親自來美國在台協會面談。Blanket L-1申請人也應附上繳款匯票。要以投件方式申請E簽證的申請人,必須在投件前四個禮拜到投件前兩個禮拜之間,將必備的電子檔文件傳送到美國在台協會E簽證的電子郵箱 AITEVisa@state.gov。
學生請注意:在收到學校寄來的 I-20 表格後,請儘快提出簽證申請。如果您有 I-20 表格,您最早可以在課程開始日期前一年內申請簽證。對於所有學生,我們建議您在計劃離開台灣日之前三個月就提出簽證申請。如果在您預計出發前三個月您還沒收到您的I-20,請聯繫您的學校。
概要
投件簽證服務通常不需要親自前來美國在台協會即可辦理。使用投件服務並不保證簽證一定核發。在極少數情況下,可能仍會要求投件的申請人親自來面談。
投件的簽證申請案件通常會在十個工作日內處理完成並歸還給您(E簽證則需十五到二十個工作日)。
資格規定
您可能基於以下三個任一條件而符合資格使用投件服務申請美國簽證:
1, 年齡: 您在14歲生日之前或80歲生日之後要提出的申請。
2, 續簽: 之前拿過非移民簽證而要續簽同類別的簽證(包括B簽證),並且該簽證尚未過期或者過期不超過48個月。
- 例如: 如果您要申請B簽證,而您之前獲准的B簽證仍然有效或過期不超過48個月,您就可能有資格使用投件服務。
- 申請E簽證續簽的人,如果您之前曾經拿過E簽證,而現在要以同類別的E簽證繼續為同一個公司或僱主工作,您就可能符合資格使用投件服務
3, 之前拿過任何一種非移民簽證(除了B簽證以外): 符合下列情況而要申請任何一種非移民簽證的人:
- 之前面談過並獲得了任何一種非移民簽證(除非唯一獲得的簽證是B簽證);並且
- 要在最近一個簽證仍有效或過期不超過48個月時申請任何一種非移民簽證。
- 為了符合這項條件使用投件服務,條約E-1和E-2簽證申請人也必須要能證明,最近一次由美國公司持有人或職員提出的E簽證申請案件是被AIT核准的。
例如:
- 如果您是首次申請H-1B簽證(或任何簽證類別)的人,但之前曾面談過並獲得了F-1簽證(或任何非B簽證),並且您的F-1簽證(最近一個簽證)仍有效或過期不超過48個月,您可能就有資格透過投件服務申請。
- 如果您是首次申請H-1B簽證(或任何簽證類別)的人,之前曾面談過並獲得了F-1簽證(或任何非B簽證),但是您的F-1簽證(最近一個簽證)已經過期超過48個月,您就不符合資格使用投件服務申請。
- 如果您要申請J-1簽證(或任何簽證類別),並且您之前面談過並獲得了一個F-1簽證(或任何非B簽證)而該簽證雖過期超過48個月,但您還有一個B簽證(最近一個簽證)仍然有效或過期不超過48個月,您就可能有資格使用投件服務。
- 如果您要申請B簽證(或任何簽證類別),並且持有F-1簽證(或任何非B簽證)且該簽證仍有效或過期不超過48個月,您就可能有資格使用投件服務。
- 如果您要申請F-1簽證(或任何簽證類別),而您之前獲得的唯一簽證是B簽證,您就不符合投件服務的資格。
- 單單曾持ESTA旅行不足以讓您符合投件服務的資格。
所有投件申請必須符合的基本規定:
- 當您的申請案件遞交到美國在台協會的時候,您必須本人在台灣。
- 您必須是台灣公民或居民。
- 如果您之前申請過美國簽證或ESTA線上旅行許可,您最近一次的申請是被核准的。
- 如果您最近一次申請美國簽證被拒絕,並且之後未被核准,或者
您最近一次申請ESTA線上旅行許可被拒絕,您都必須預約時間親自面談。
若是您不符合資格使用投件服務,請預約時間親自面談。
E簽證:
要以投件方式申請E簽證的人必須在投件之前,將必備的電子檔文件傳送到美國在台協會E簽證的電子郵箱 AITEVisa@state.gov。 點選這裏看詳細說明。美國在台協會要求您在投件申請前四個禮拜到兩個禮拜之間,將您的電子檔文件以電子郵件送出。
若是您不符合資格使用投件服務,請預約時間親自面談。
輔助文件
所有透過投件服務申請的人都必須提供下列文件,並依序放好:
- 未過期的有效護照。若不是台灣護照,也請額外附上台灣外僑居留證影本(ARC)。
- 含有最近一次美國簽證的那本護照(如果適用)。
- 您的「免親自面談確認信」 (請看下面的第5步)。
- 每一位申請人的DS-160確認頁。
- 一張六個月內拍攝並且未曾用於之前美國簽證的彩色照片(5公分x5公分),白色或灰白色背景。
- 請不要戴眼鏡拍照。如果您要使用護照上的同一張照片,請確認是六個月內拍攝的。看這裏了解照片規格的說明。
- 簽證申請費的繳費收據,證明您已付費。
- 您要申請的簽證種類所需的額外文件(請看下面說明)。
- 若您在最近一次申請簽證後曾經依法更改姓名,請提供您的台灣戶籍謄本英文版(含詳細記事內容)。
- 若您曾經因違法或犯罪行爲在任何國家被拘捕或被判罪,請提供警察記錄或法院判決書。
- 若原始資料不是以英文書寫,請提供英文翻譯。無論您是在哪裏被拘捕或被判罪,也請額外提供台灣的警察刑事記錄證明。
個別簽證種類所需的額外文件:
- B簽證
- 商務旅行人士: 申請時須附一份由您僱主或美國機構發的邀請信。
- C-1/D簽證
- 一份您僱主發的信確認您的工作職務。
- E簽證
- E-1和E-2的主申請人:填寫完整的DS-156E第I、II和III部分。
- E-3主申請人和眷屬:美國僱主替主申請人向勞工部申請並獲得批准的勞工狀況申請 (LCA)。
- 公司所有權如果有任何變更,請提供所有權結構的相關資訊,包括證明文件。
- 電子檔文件傳送:依照這裏的說明,在您投件申請前四個禮拜到兩個禮拜之間,以電子郵件傳送所需的電子檔文件。不需要列印和提交所有這些紙本文件。投件申請時,只需要提供這裏列出的實際紙本文件。
- F、M、和J簽證
- 如果要就讀碩士或博士課程,或要從事研究: 一份您最新的履歷或簡歷,列出您的教育和專業資歷。
- F-1、F-2、M-1、M-2申請人: 一份您目前有效的I-20影本(適當地簽名/簽署過的)。
- J-1、J-2申請人: 您目前有效的DS-2019正本。
- 參加”Trainee”及”Intern”項目的J簽證申請人也必須提供一份DS-7002表。
- 如果需要支付SEVIS費用,請附上I-901 SEVIS費的繳費證明。
- H、個人L、O、P、Q、和R簽證
- 一份您目前有效的I-797核准通知書影本。
- 一份您最新的履歷或簡歷,列出您的教育和專業資歷 。
- H-1B、H-4、個人L-1、個人L-2、和集體L-2簽證: 僅適用以台灣護照申請的人
- 如果是以台灣護照提出申請,您必須提供一張台灣當地銀行最近五個月內開立的匯票(又稱銀行匯票、或美金匯票),抬頭必須是支付給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請務必以英文拚寫正確)、並且記載正確的美金金額US dollars $54.00。自2023年6月17日起,互惠費為每位申請人美金$54元。
- 集體L-1簽證
- 如果您要根據集體的工作許可申請書(blanket petition)申請L-1簽證,您必須提供一張台灣當地銀行最近五個月內開立的匯票(又稱銀行匯票、或美金匯票),抬頭必須是支付給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請務必以英文拚寫正確)、並且記載正確的美金金額US dollars $500.00。有關這筆詐欺預防和偵查費的更多訊息,請看這裏。
- 您也必須提供: 一份僱主發給您的I-129S及一份USCIS發給您僱主的I-797影本。如果您I-129S有任何欄位的回答是說要參考附錄或附件(例如「預定職位和職責」),請務必將附錄或附件一併提供在您的文件裏。請將I-129S及附錄或附件放在I-797核准書的上方。這些文件一份就夠,全部加起來不能超過30張。務必使用迴紋針將這兩些文件夾在一起。(請不要用訂書針,也不要將文件放進有保護膜的資料夾。)當您前往美國時,您需要向移民官員出示這份經過核准的I-129S表格組。我們強烈建議您在連同簽證一併領回表格後,複印一份表格備份留存。
- 一份您最新的履歷或簡歷,列出您的教育和專業資歷 。
- R-1和R-2簽證: 僅適用以台灣護照申請的人
- 如果是以台灣護照提出申請,您必須提供一張台灣當地銀行最近五個月內開立的匯票(又稱銀行匯票、或美金匯票),抬頭必須是支付給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請務必以英文拚寫正確)、並且記載正確的美金金額US dollars $37.00。自2023年6月17日起,互惠費為每位申請人美金$37元。
- TN和TD簽證:
- 美國的合約或僱用信 - 為了證明您有工作機會,請提供您美國僱主出具的合約或僱用信,確認您即將從事的職業是NAFTA第16章附錄d.1中所列的專業職業之一。該合約或僱用信也應包括:
- 您入境的目的;
- 您預期的業務活動或工作職責的詳細描述;
- 您預計在美國停留的時間;
- 您的教育程度資格或證明您專業程度的適當證照;
- 您符合國土安全部(DHS)法規和/或州法律的證明;以及
- 您薪資給付的安排。
- 證明您符合NAFTA第16章附錄d.1中規定的最低教育和/或工作經驗要求的文件-教育證明包括學位、文憑、證書、專業執照和/或專業組織的會員資格。為了證明您的經驗,請出示前僱主的信件。如果您是自營業者,請提供您的業務記錄。
- 眷屬E-1、E-2、E-3D、F-2、M-2、J-2、 H-4、I、L-2、O-3、P-4、R-2、TD: 主要申請人的配偶或小孩
- 與主要申請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英文版本證明。(例如: 台灣身分證持有人請提供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內容); 非台灣身分證持有人請提供結婚證明或出生證明。)
- 若配偶或小孩在主要申請人之後分開申請,請提供主要申請人的簽證影本。如果主申請人在美國改變身分或延長身分或可免除簽證要求,請附上發給主申請人的I-797核准通知書或 I-94入境記錄的影本。
- H-4、L-2、O-3、P-4、及R-2申請人也應提供主要申請人目前有效的I-797核准通知書影本。
- 未滿14歲的小孩
- 台灣全戶戶籍謄本英文版(列出所有的家人並包含詳細記事內容) F
- 父母的護照個人資料頁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 父母現在及之前的美國簽證影本(如適用)。
申請方法
第1步: 選擇您的簽證種類
按這裏查看所有簽證種類清單。
第2步: 填寫DS-160線上表格
填寫線上簽證申請表。每次提出新的申請案件辦理簽證,您都必須填寫一份新的DS-160表格。每位申請人(包括小孩)必須有自己的DS-160申請表格。務必詳讀填寫DS-160表格的說明。
公務或外交類簽證以及美國聯邦政府贊助的J簽證申請人: 某些申請外交或公務類簽證的人以及參加美國聯邦政府所贊助交流訪客計畫的J簽證申請人,不需要完成以下的步驟。請點選相關連結了解如何申請。
第3步: 建立您的個人檔案
在登入系統裏建立您的個人檔案並選擇您的護照遞送方式。
- 免費及最快的遞送方式: 在順豐速運台北內湖理貨中心投件或領取護照/文件
- 地址: 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0巷21號1樓
- 在其他任何順豐站所投件或領取: 每本護照/文件需要支付新台幣$280元。
- 對於護照和申請文件的回程遞送,您也可以選擇遞送到您指定的(住家/或辦公室)收件地址: 每本護照/文件需要支付新台幣$320元。
*這些遞送費用係支付給快遞公司,並將在您投件、領取、或收到文件時由快遞人員當場向您收取現金。請自備剛好的零錢。請勿將錢放進您要投送的文件資料袋裏。您可以委託代理人協助您投件、領取、或收取護照/文件。請看這個頁面了解細節。當您的護照準備好可供您領取或遞送給您時,您會收到電子郵件及簡訊通知。
登入後,選擇左方的「新申請/安排預約」。回答一些有關投件服務的問題,以評估您是否有資格以投件方式申請簽證。
第4步: 繳付MRV簽證申請費用
回答問題後,系統會提示您繳付簽證申請費。一旦您的付費生效,請回到登入系統裏的個人檔案繼續您的申請程序。更多有關繳付MRV簽證費用的說明,按這裏。
第5步: 備齊文件
若您符合免親自面談申請簽證的各項要求,系統將要求您列印一份「免親自面談確認信」。請確認您已備妥上述輔助文件並已依序放好。請不要用訂書針,也不要將文件放進有保護膜的資料夾。請使用迴紋針將您的文件夾在一起。
E 簽證申請人也必須依照這裏的說明,在投件申請前四個禮拜到兩個禮拜之間,以電子郵件先傳送所需的電子檔文件。申請人無需列印和提供電子傳送所要求的文件;只有這裏明確列出的文件才需要列印並提供實際紙本文件。
第6步: 投送您的申請案件
您或代理人必須將您的所有輔助文件帶到指定的文件遞送地點,投件後由快遞人員送到美國在台協會。
第7步: 領回您的證件
一般而言,您的護照和輔助文件將在十個工作日內,依照您先前(在第3步)所選擇的遞送方式歸還給您。E簽證投件申請的處理時間需要十五到二十個工作日。請注意,這十五到二十個工作日不包括提前兩週的電子檔文件提交。
- 如果獲准,您的護照內將貼有您的簽證 。
- 如果申請被拒絕,快遞會將您的護照及文件送還給您,並會一併附上一封221g拒絕信。在收到拒絕信以後,請依照信上指示預約時間辦理簽證面談。
您可以使用您的DS-160條碼查詢您的簽證申請進度。 您可以使用您的護照號碼或您的運單號碼查詢您的護照遞送進度。 有關您文件遞送或領取的問題,請聯絡客服中心或順豐速運。
E簽證電子檔文件傳送
要以投件方式續簽E簽證的申請人,必須在投件前四個禮拜到投件前兩個禮拜之間,將必備的電子檔文件傳送到美國在台協會E簽證的電子郵箱 AITEVisa@state.gov。未依要求辦理將延誤您的申請處理。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傳送也將延遲您的申請處理。
電子檔文件傳送規定:
- 主旨欄: 請在郵件主旨欄輸入: DB/預定投件月份,年份/申請人姓名(跟護照上的英文拚法相同)/及護照號碼。
例如: DB/Jun, 2023/CHEN, Mei Li/123456789 - 電子郵件本文: 請在電子郵件本文輸入下列資訊
- 美國企業、事業、或公司名稱
- 這家美國公司是否有任何人曾獲得過E-1或E-2條約簽證?
- 如果有,請提供最近一次取得E簽證者的姓名及取得日期。
- 如果這次您的家庭不只一個人要一起申請,請在電子郵件本文裏列出所有申請人的姓名、護照號碼、及彼此關係。
- 您的台灣聯絡電話 (如果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我們會以電子郵件或電話聯絡您。請在面談前查看您的電子郵箱。)
- 您公司的聯絡人資訊 (E簽證業務負責人姓名/台灣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位址)
- 附檔上限: 您所傳送的文件總共不得超過70頁 (超過這個限制的電子傳送將不被接受)。這70頁的規定是指整份郵件裏的所有附件頁數加總,而非單一附檔的上限。
- 附檔格式: 每一項附件應做成一個附加檔案(只接受以下檔案格式:DOC, DOCX, PDF)。我們不接受ZIP檔或線上分享的文件夾或連結。每一個附檔大小不得超過1.9MB。請勿將不同附件檔案合併為一個附檔。
- 附檔名稱: 每個附上的檔案必須以其附件名稱命名。
例如: 要申請E-1簽證,您必須傳送9個附檔,檔案名稱為: 附件A-公司摘要、附件B-公司說明信、等,以此類推。
要申請E-2簽證,您必須傳送10個附檔,檔案名稱為: 附件A-公司摘要、附件B-公司說明信、等,以此類推。
要申請E-3簽證,您必須傳送3個附檔,檔案名稱: 附件A-DS160、附件B-LCA、附件C-申請人資訊。
要申請眷屬簽證,您必須傳送2個附檔,檔案名稱: 附件A-DS160、附件B-申請人資訊。 - 郵件送出: 在投件日前四個禮拜到投件日前兩個禮拜之間,將這些檔案附加在一封電子郵件寄到 aitevisa@state.gov。
在傳送郵件之前請再次檢查,以確認所有必要及輔助文件是否都已附上並且清晰可讀。如果需要,我們也可能會通知您提供進一步資料。
條約商人(E-1)簽證必備的電子檔文件
附檔名稱 |
附檔內容 |
附件A-公司摘要 |
(依照要求確實的在各欄位填入正確回答,只需輸入純文字/數據/數字,將表格儲存為DOC 或DOCX格式然後電子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
附件B-公司說明信 |
一封由公司負責主管簽署的信,明確說明企業及申請人是如何具備E-1簽證資格: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在電子檔文件裏不必附上G-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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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訊: (下列每一個檔案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每一個附檔大小不得超過1.9MB; 請勿將不同附件檔案合併為一個附檔) |
附件C1-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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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2-DS156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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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3-履歷和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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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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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持有權 |
條約國國民在企業的持有權(至少百分之五十)以及經營管控權的證明: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如果需要,可以將附件D分成不同的文件以保持每個文件大小不超過 1.9MB,例如附件D1、附件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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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貿易 |
證明貿易是實質的,並且公司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國際貿易是往來於美國和該條約國之間 (例如台灣):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如果需要,可以將附件E分成不同的文件以保持每個文件大小不超過 1.9MB,例如附件E1、附件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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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F-財務報表 |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如果需要,可以將附件F分成不同的文件以保持每個文件大小不超過 1.9MB,例如附件F1、附件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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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投資人(E-2)簽證必備的電子檔文件
附檔名稱 |
附檔內容 |
附件A-公司摘要 |
(依照要求確實的在各欄位填入正確回答,只需輸入純文字/數據/數字,將表格儲存為DOC 或DOCX格式然後電子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
附件B-公司說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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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由公司負責主管簽署的信,明確說明企業及申請人是如何具備E-2簽證資格: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在電子檔文件裏不必附上G-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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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訊: (下列每一個檔案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每一個附檔大小不得超過1.9MB; 請勿將不同附件檔案合併為一個附檔) |
附件C1-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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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2-DS156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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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3-履歷和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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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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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持有權 |
條約國國民在企業的持有權(至少百分之五十)以及經營管控權的證明: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如果需要,可以將附件D分成不同的文件以保持每個文件大小不超過 1.9MB,例如附件D1、附件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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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投資 |
證明資金已經投入或投資者正積極投資,以及投資是實質的證明: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如果需要,可以將附件E分成不同的文件以保持每個文件大小不超過 1.9MB,例如附件E1、附件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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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F-真實營運 |
證明企業目前營運中,或將於近期開始營運: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如果需要,可以將附件F分成不同的文件以保持每個文件大小不超過 1.9MB,例如附件F1、附件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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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G-邊際收益及財務報表 |
證明企業不是獲利甚微的僅供謀生所需: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9MB; 如果需要,可以將附件G分成不同的文件以保持每個文件大小不超過 1.9MB,例如附件G1、附件G2) |
澳洲籍專業工作人員(E-3)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每一個附檔大小不得超過1.9MB; 請勿將不同附件檔案合併為一個附檔)
附檔名稱 |
附檔內容 |
附件A-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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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L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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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申請人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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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必備的電子檔文件
(在電子傳送時必須以PDF格式傳送; 每一個附檔大小不得超過1.9MB; 請勿將不同附件檔案合併為一個附檔)
附檔名稱 |
附檔內容 |
附件A-DS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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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申請人資訊 |
請注意: 與主申請人分開申請簽證的眷屬,視各個案件的情況,我們可能會額外要求提供主申請人的整套輔助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