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傭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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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陪同僱主到美國或稍後到美國與僱主會合的個人傭工或家庭傭工,可能符合資格申請B-1簽證。這類家庭僱員包括(但不限於)廚師、管家、司機、女傭、隨從、僕人、保姆、母親們的幫手、園丁及受薪的僱員。 

陪同或稍後會合僱主的人士,若其僱主為外交官或政府官員,該等人士可能符合資格申請A-3、G-5、或NATO-7簽證,取決於其僱主的簽證狀況而定。

資格規定

若您是家庭僱員,並希望申請B-1簽證,您必須證明:

  • 您的旅行目的是到美國以家庭僱員身份工作
  • 您計劃於美國停留一段指定的有限時間。
  • 您的僱主符合特定資格
  • 您在海外擁有強烈的社會及經濟約束力
  • 您在美國以外有居留地點,以及其他約束力,能確保您於行程結束後返回您自己的國家。

陪同非移民簽證持有人

若您是家庭僱員並希望陪同或於稍後會合僱主,而僱主不是美國公民或法定永久居民,而是以B、E、F、H、I、J、L、M、O、P、或Q非移民簽證申請進入美國或已於美國持有該等身份,您便可能符合資格申請B-1類別的簽證,只要您符合下列條件:

  • 由以往的僱主提供聲明,證明您已擔任個人或家庭僱員至少一年
  • 在您的僱主進入美國之前,您己於美國以外受僱於您的僱主至少一年,或 
    若您們的僱主僱員關係短暫建立在僱主申請簽證之前,您的僱主能證明他們在申請簽證前,就已經多年定期僱用(年度或季節性)家傭。
  • 您沒有其他工作,並將會根據僱傭合約條款所述,由您僱主支付房間、膳食及來回機票費用

陪同美國公民

a.美籍僱主臨時被調派美國,要陪同前往或稍後赴美會合的個人僱員或家庭僱員可能符合B-1簽證類別,若符合下列條件:

  1. 僱員在國外有一固定居所,且他/她不打算放棄;
  2. 在僱主入境美國之前,該僱員已經在海外被僱主聘為個人僱員或家庭僱員, 並且至少已為其工作六個月;或僱主可以出示證明,在海外時僱主已經定期僱用家庭幫傭,其工作性質和現在的申請人相同;
  3. 僱員可以出示前任僱主的證明文件,以說明其具有至少一年的個人或家庭僱員的工作經驗;及
  4. 僱員持有合約正本或副本,上面含僱主和僱員的原始簽名,以便在入境關口出示。

b.經美國僱主的人事辦公室確認,該美籍僱主因工作需求經常於國際間調派達兩年或兩年以上,且此行返回美國停留不超過六年。該僱主將是提供工作給家庭僱員的唯一僱主,並且將會根據僱傭合約條款所述,提供僱員免費住宿、膳食及來回機票。

c.所要求的僱傭合約必須由僱主及僱員註明日期並簽字,並且包含僱主保證上述(b)項所列的條款,此外僱主也保證該僱員將收到以一天工作八小時為基準的最低工資或標準工資(以較高者為準)。僱傭合約也必須反映出該地區美國國內工人所享受的其它福利。僱主如打算終止合約,須至少提前兩週通知僱員, 但僱員如計劃辭退工作,則無需提早兩週前通知僱主。

注意:若您的美國公民僱主永久於美國定居,您便不合資格申請B-1簽證,即使您之前在美國以外曾受聘於該美國公民。

陪同美國法定永久居民

美國法定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B-1簽證攜帶家傭到美國。

B-1簽證持有人合約規定

以家傭身份申請B-1簽證,您必須出示由您及您的僱主簽署的僱傭合約。英文版本的合約樣本請看這裏。合約必須包括:

  • 您在美國的職責
  • 您每週的工作時數
  • 您每年可享有的假期、休假及病假日數
  • 每週固定休假日數
  • 薪資費率,最少必須為聯邦法針對您執行所有工時的工作地點所在州而規定的每小時標準工資或最低工資(以較高者為準)。您可以在以下網站找到有關最低工資及標準工資的相關訊息:

    -         標準工資 (外籍勞工證資料中心網站) – 查詢標準工資
    請點選Search Wizard,選擇州名及城市,選擇工作代號(例如,37-2012可查詢”幫傭及家庭清潔工”的標準工資,39-9011可查詢”育兒保姆”的標準工資),然後參考(Level 1)一級工資。
    -          聯邦最低工資 (勞工部網站) – 查詢聯邦最低工資
    -          各州最低工資 (勞工部網站) – 有些州的最低工資比聯邦的最低工資還高
  • 您將獲得免費住宿及膳食的聲明
  • 您的僱主保證您在為僱主工作時不會成為公眾負擔的聲明
  • 您為僱主工作時不會接受任何其他工作的聲明
  • 您的僱主不會扣留您護照的聲明
  • 雙方均明白,您在工作以外的時間不得被要求留在工作地點而沒有補償的聲明
  • 您的僱主將會支付您最初到美國的交通費,以及其後到您僱主的下一個工作地點,或於合約終止後回到您自己居留國家的交通費的聲明

陪同A-1、A-2、G-1 - G-4、或NATO 1-6簽證持有人(A-3、G-5、或NATO-7簽證)

若您是隨從、僕員或私人僱員,而您的僱主被歸類為A-1或A-2、G-1至G-4、或NATO-1到NATO-6,您就有權申請適當的A-3、G-5、或NATO-7簽證類別。您必須證明您有權申請A-3、G-5、或NATO-7簽證類別(例如前任僱主的推薦信、之前在該行業的工作證明等)。領事官員必須確認僱主的官方身份,以及雙方有意建立(或維持)僱主僱傭關係。此外,外交官的家傭(A-3)以及國際機構僱員的家傭(G-5)必須先於國務院的外交機關管理辦公室資訊系統(TOMIS)登記,才可申請簽證。有關TOMIS的登記詳情,請聯絡美國國務院的外交機關辦公室。 

A-3、G-5、及NATO-7簽證申請人必須與領事官員面談。他們必須依照正常申請程序,但有一項除外:A-3、G-5、及NATO-7簽證申請人毋需支付簽證申請費。 

A-3、G-5、及NATO-7簽證申請人必須說服領事官員,他們的工資就該工作範疇而言是合理的工資,並且足以消除公共負擔的疑慮。申請這類簽證的申請人必須出示由僱主及僱員簽署的僱傭合約。

A-3/G-5/NATO-7簽證持有人的合約規定

a. A-3、G-5、及NATO-7都適用於公平勞動標準法(FLSA)。在任一種情況下,僱員申請A-3、G-5、或NATO-7 簽證都必須出示一份同時具有英語和(如果申請人不明白英文)申請人能理解的語言的僱傭合約,經由申請人和僱主雙方簽字,以證明該員工將獲得合理的工資,並且僱員了解他或她的職責及有關薪資和工作環境的權利。

b.合約規定:合約必須包含以下條款: 

  1. 職責描述:合約必須說明要執行的工作內容(例如,家務、園藝、照顧孩子),同時必須包括一項聲明,聲明該家庭僱員於合約期間只替簽署合約的僱主工作並且不得接受任何其他工作。

  2. 工作時間:合約必須說明常態工作時間和每週工作時數。一般而言家庭僱員將被要求每週工作35-40個小時。該合約還必須註明僱員每週將獲得至少一天的休假日。該合約必須註明家庭僱員將獲得的有薪假期、病假、及休假日的確切天數。

  3. 最低工資:合約必須註明付給家庭僱員的每小時工資。工資必須高於美國聯邦、該州、或當地法律的最低工資。合約必須說明工資將於每週或是每兩週支付給該家庭僱員,並說明哪些費用將自工資扣除。吃、住、醫療、醫療保險、或旅行費不得從工資中扣除。

- 聯邦最低工資(勞工部網站) - 查詢聯邦最低工資

- 各州最低工資(勞工部網站) - 有些州的最低工資比聯邦的最低工資還高。 

  1. 加班工時:合約必須指出,超過每週常態工作時數即視為加班時間,並且僱員等候僱主指派工作的時間也算工作時數。合約也必須指出這些工作的薪資必須依照美國當地的法律規定支付。

    注意: 根據聯邦法律,如果員工居住在僱主家,加班費不一定要超過一般每小時工資,但該州針對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仍然適用並且必須遵守。如果員工不與僱主同住,超過每週40小時之外的加班時數,必須給予1.5倍的工資。
  1. 給付方式:合約必須註明,在工作開始90天後,所有工資必須以支票或電子轉帳的方式支付到員工的銀行帳戶。銀行帳戶必須在美國境內以便員工可以很容易存取以及支配他們的薪資。僱主或其家庭成員均不得存取員工的銀行帳戶。

    此外,僱主於僱傭關係終止後仍應保留僱用文件及付款記錄至少三年,以便日後產生糾紛時能參考。
  1. 往返美國的交通費:合約必須聲明僱主將會支付僱員往返美國的交通費。

  2. 其他必需的僱用條款:合約必須聲明僱主同意遵守所有聯邦、州、及美國當地的法律。

    該合約也必須包含一項聲明,聲明家庭僱員的護照和簽證將只由僱員自己持有。此外,合約必須聲明該僱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合約與僱員的其他資產。

    該合約必須包含一項聲明,聲明僱員在工作以外的時間不得被硬性要求留在僱主的住宅。
  1. 其他建議的僱用條款:合約可以涵蓋其他彼此同意的僱用條款,只要它們都符合美國聯邦、州、及當地法律即可。任何針對合約的修訂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之。

申請項目

要申請B-1、A-3、G-5、或NATO-7簽證,您必須提出以下各項: 

  • 非移民簽證電子申請表格(DS-160)確認頁。請至DS-160網頁閱讀更多有關DS-160的訊息。
  • 一本有效護照。大部分簽證申請人的護照有效期必需比預定停留在美國的時間多出六個月以上的效期。由於和美國之間的特殊協定,某些國家(包括台灣)的護照持有者可以持六個月內將過期的護照申請入境美國。然而,他們將無法獲准停留超過他們的護照效期。
  • 所有的舊護照。若您的舊護照遺失或被竊,請提出一份自1983年至今的歷年入出國日期證明。有關申請歷年入出國日期證明的詳細說明,請參考台灣移民署的網站。若曾申報遺失,也請提出報案警察證明。
  • 一張六個月內拍攝的彩色照片(5公分x5公分),白色或灰白色背景。自2016年11月1日起,申請簽證用的照片將不再允許佩戴眼鏡。此網頁有更多關於所需照片格式的說明。
  • 一張以當地貨幣(台幣)繳付非移民簽證申請費的繳費收據。本費用不能退款。此網頁有更多有關該費用的資訊。若簽證核准,您可能需要繳付額外的簽證核准互惠費用,此乃取決於您的國藉而定。請瀏覽美國國務院網頁,了解您是否需要支付簽證核准互惠費,及其費用金額是多少。(我們強烈建議您準備足夠的現金,以因應當日刷卡系統無法正常運作。謝謝!)
  • 一張面談預約信,確認您已透過此服務預約面談。
  • 若您曾經依法更改姓名, 請帶您最新的台灣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內容)。若您不是台灣居民,請帶您的外僑居留證或您的台灣簽證資料。
  • 研究科學領域,或具有技術或科學背景的申請人,可能會被要求提供額外的文件。詳情請參考行政審核程序網頁
  • 若您曾經因違法或犯罪行爲被拘捕或被判罪,請帶警察記錄或法院判決書來面談。(若原始資料不是以英文書寫,請提供英文翻譯。)無論您是在哪裏被拘捕或被判罪,也請額外提供台灣的警察刑事記錄證明。
  • 若您曾經放棄您的美國永久居民身份(或綠卡) ,請提供放棄證明。
  • 僅適用於B-1簽證申請人:一張以當地貨幣(台幣)繳付非移民簽證申請手續費的繳費收據。本費用不能退款。此網頁有更多有關該費用的說明。若核發簽證,可能會有額外的簽證核准互惠費,視您的國藉而定。請瀏覽美國國務院網頁,了解您是否需要支付簽證核准互惠費,及其費用金額是多少。(我們強烈建議您準備足夠的現金,以因應當日刷卡系統無法正常運作。謝謝!)
  • 您僱主的簽證影本或他們進入美國的其他方法(免簽證計劃的國家護照或美國護照)
  • 由您及僱主簽署的僱傭合約,符合所有上述條件
  • 僅適用於A-3G-5NATO-7簽證申請人:一份照會信,確認當事人的僱用狀況、離境日期、旅行目的以及在美國的停留時間。該照會應列出僱員的名字以及僱主的職位或官方身份。A-3、G-5、及NATO-7簽證申請人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用。 

您也可以攜帶任何您認為有需要提供給領事官員參考的輔助文件

申請方法

1
請填妥非移民簽證電子申請表格(DS-160)。 

2

繳付簽證申請。 

3

網頁安排預約。您需要準備下列資料進行預約:

  • 您的護照號碼
  • 您的簽證費收據號碼。(按這裏,可找到此號碼)
  • 顯示在您DS-160確認頁的十(10)位字元電腦條碼 

4

請在預約的面談日期和時間,前往美國在台協會辦理簽證。您必須攜帶上述所有申請項目。未攜帶這些項目的申請人將不被准許進入美國在台協會。所有這些項目未備齊前,恕不受理申請。

輔助文件

輔助文件只是領事官員於面談時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領事官員將會個別地考慮每個申請案件,並於判斷時考慮專業、社會、文化及其他因素。領事官員可能會考慮您的具體目的、家庭狀況及您於居住國家的長期計劃及前景。每個個案均會個別審理,並且根據法律給予各種考慮。 

注意:請勿提供假文件。欺詐或不實陳述可導致永久不合簽證資格。若擔心保密問題,您可以將文件放在密封信封再帶來美國在台協會。美國在台協會不會向任何人提供您的資料,並尊重資料的保密性。 

您應攜帶以下文件進行面談:

  • 您的僱主有能力支付已承諾的工資的證明文件。注意:若申請A-3或G-5簽證,這只適用於外交級顧問職位或以下的僱主。
  • 確認您在美國只屬暫時性停留的證明文件。
  • 詳情請瀏覽美國國務院網站。 

更多資訊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A-3B-1G-5及NATO-7簽證,請參閱美國國務院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