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船員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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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概要

過境(C簽證)

外國公民立即或連續透過美國過境,以前往外國目的地,需要持有有效的過境簽證。獲豁免此要求的人士包括根據免簽證計劃合資格在美國過境而無需簽證的旅行人士,或已與美國訂立協議讓其公民可在美國旅行而無需簽證的國家公民。 

如果旅行人士要求中途停留,而除了過境美國外還有其他目的(如探訪朋友或觀光),那麼申請人必須符合有關資格,並取得適用於該目的的簽證(如B-2簽證)。 

船員或機組人員(D簽證)

船員或機組人員於美國的船隻或飛機上工作需要領取簽證。於美國海路過境的船員或透過飛機過境的機組人員一般需要申請綜合的過境/組員簽證(C-1/D)。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個人可能只需要D簽證。 

於”外大陸架(Outer Continental Shelf)”內的船隻上工作的船員可能合資格申請已修訂的B-1簽證以代替船員或機組人員簽證。 

於航班或船隻之間的休息時間內進入美國的船員或機組人員應申請B-1/B-2簽證,可讓該類申請人作個人/休假使用。同時申請C-1/D及B-1/B-2簽證的申請人只需支付一次簽證申請費用。

資格規定

要申請過境簽證,您必須出示:

  • 立即及連續於美國過境的意圖。
  • 一般機票或其他交通安排的目的地證明
  • 用以進行您的過境旅程目的之足夠資金。
  • 於美國離境後可進入另一個國家的許可證。 

要申請其他C、D、或C-1/D簽證,您必須向領事官員表明:

  • 您的旅行目的是進入美國僅作過境或船員或機組人員的目的。
  • 您在美國期間無意由美國的資源支付金錢,除非您已取得適當的許可用來申請短期工作簽證。
  • 您計劃只停留一段特定的有限時間。
  • 您在美國停留時有能力負擔所有開支的資金證明。 

某些符合「C1/D簽證續簽計劃」的申請人可以不需要預約或親自到美國在台協會。詳情請查閱免親自面談網頁。

申請項目

要申請過境或船員或機組人員簽證,您必須提出下列各項: 

  • 非移民簽證電子申請表格(DS-160)確認頁。請至DS-160網頁閱讀更多有關DS-160的訊息。
  • 一本有效護照。大部分簽證申請人的護照有效期必需比預定停留在美國的時間多出六個月以上的效期。由於和美國之間的特殊協定,某些國家(包括台灣)的護照持有者可以持六個月內將過期的護照申請入境美國。然而,他們將無法獲准停留超過他們的護照效期。
  • 所有的舊護照。若您的舊護照遺失或被竊,請提出一份自1983年至今的歷年入出國日期證明。有關申請歷年入出國日期證明的詳細說明,請參考台灣移民署的網站。若曾申報遺失,也請提出報案警察證明。
  • 一張六個月內拍攝的彩色照片(5公分x5公分),白色或灰白色背景。自2016年11月1日起,申請簽證用的照片將不再允許佩戴眼鏡。此網頁有更多關於所需照片格式的說明。
  • 一張以當地貨幣(台幣)繳付非移民簽證申請費的繳費收據。本費用不能退款。此網頁有更多有關該費用的資訊。若簽證核准,您可能需要繳付額外的簽證核准互惠費用,此乃取決於您的國藉而定。請瀏覽美國國務院網頁,了解您是否需要支付簽證核准互惠費,及其費用金額是多少。(我們強烈建議您準備足夠的現金,以因應當日刷卡系統無法正常運作。謝謝!)
    請注意: 若您在台灣而希望申請C-2或C-3簽證,請先傳送電子郵件到support-taiwan@ustraveldocs.com 與美國在台協會聯絡,以判斷您的申請案件是否需要繳費及/或預約時間。
  • 一張面談預約信,確認您已透過此服務預約面談。
  • 若您曾經依法更改姓名, 請帶您最新的台灣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內容)。若您不是台灣居民,請帶您的外僑居留證或您的台灣簽證資料。
  • 研究科學領域,或具有技術或科學背景的申請人,可能會被要求提供額外的文件。詳情請參考行政審核程序網頁
  • 若您曾經因違法或犯罪行爲被拘捕或被判罪,請帶警察記錄或法院判決書來面談。(若原始資料不是以英文書寫,請提供英文翻譯。)無論您是在哪裏被拘捕或被判罪,也請額外提供台灣的警察刑事記錄證明。
  • 若您曾經放棄您的美國永久居民身份(或綠卡) ,請提供放棄證明。
  • 如適用,一本比僱傭合約效期還長的船員證,及之前所有舊的船員證。若船員或機組人員未能提供船員證,他們必須提出正式遺失報告。 

您也可以攜帶任何您認為有需要提供給領事官員參考的輔助文件 

申請方法

1

請填妥非移民簽證電子申請表格(DS-160)。 

2

繳付簽證申請。 請注意: 若您在台灣而希望申請C-2或C-3簽證,請先傳送電子郵件到support-taiwan@ustraveldocs.com 與美國在台協會聯絡,以判斷您的申請案件是否需要繳費及/或預約時間。

3

網頁安排預約。您需要準備下列資料進行預約:

  • 您的護照號碼
  • 您的簽證費收據號碼。(按這裏,可找到此號碼)
  • 顯示在您DS-160確認頁的十(10)位字元電腦條碼 

4

請在預約的面談日期和時間,前往美國在台協會辦理簽證。您必須攜帶上述所有申請項目。未攜帶這些項目的申請人將不被准許進入美國在台協會。所有這些項目未備齊前,恕不受理申請。

輔助文件

輔助文件只是領事官員於面談時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領事官員將會個別地考慮每個申請案件,並於判斷時考慮專業、社會、文化及其他因素。領事官員可能會考慮您的具體目的、家庭狀況及您於居住國家的長期計劃及前景。每個個案均會個別審理,並且根據法律給予各種考慮。

雖然補充文件對您的面談有幫助,但領事官員主要依據您的面談以釐定您的簽證資格。換句話說,補充文件只屬協助性質,重要性亦屬次要。 

注意:請勿提供假文件。欺詐或不實陳述可導致永久不合簽證資格。若擔心保密問題,您可以將文件放在密封信封再帶來美國在台協會。美國在台協會不會向任何人提供您的資料,並尊重資料的保密性。 

您應攜帶以下文件進行面談:

  • 目前的收入證明、稅單、財產或商業持有權、或資產證明文件。
  • 僱主發出的信件列明您的職位、薪資、受僱時間、任何已授權的假期以及您到美國的商務目的(如有)。
  • 您的旅行行程表及/或有關您預定旅行的其他訊息(如適用)。(選擇性提供。)
  • 銀行儲蓄帳戶存摺或其他流動資產的證明,顯示您的帳戶結餘及帳戶活動。
  • 房地產租約或權狀。
  • 船員或機組人員:由您的公司總部發出的信件及/或您的船員證。

更多資訊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過境簽證船員或機組人員的簽證,請參閱美國國務院的網站。